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2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忠跃,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东路527-五层。
法定代表人:蒋必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忠跃因与被申请人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忠跃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证明,金旭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委托书,承认张忠跃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委托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对张忠跃伤情进行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该证据直接证明了金旭公司对张忠跃的工伤性质是认可的,且没有任何异议。金旭公司未依法给张忠跃申报工伤认定,存在过错。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忠跃发生事故伤害后,其与金旭公司均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审庭审中,金旭公司对张忠跃工伤提出异议,故张忠跃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旭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审裁定驳回张忠跃起诉并无不当。张忠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忠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