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恺、贾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2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仲裁委员会宜仲裁(2016)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恺、**银行存款134483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