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恺、贾丽、***、**、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恺、贾丽、***、**、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2执保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恺,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贾丽,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恺、贾丽、***、**、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以宜仲保(2016)16号《关于提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顾恺、贾丽、***、**、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顾恺、贾丽、***、**、安庆市巴特佛莱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