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2314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文体路**西航体育馆**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许扬
审判员郝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