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食吾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924号
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有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食吾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婧竹,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食吾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食吾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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