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萧山南阳涌金自动卷帘门窗厂、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2089号
原告:杭州萧山南阳涌金自动卷帘门窗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宝丰路南。
经营者:董红霞。
被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大市场天山苑C29号。
法定代表人:童有良。
被告:顾忠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杭州萧山南阳涌金自动卷帘门窗厂与被告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顾忠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中,经审查,被告顾忠友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市看守所。因相关刑事案件尚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且因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趋紧,顾忠友暂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也无法安排至看守所开庭。现本案诉讼程序暂无法进行,原告可待顾忠友相关刑事案件判决生效被移送监所后,再行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萧山南阳涌金自动卷帘门窗厂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