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282号 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大市场天山苑C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0378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搜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北段恒大绿洲2号商业2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342734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元财产(财产线索附清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财产(财产线索附清单)。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王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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