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潘庆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4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08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和银行基本账户的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担保函作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