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4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08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和银行基本账户的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担保函作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