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9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本院(2020)渝0235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