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9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本院(2020)渝0235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