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5民初440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59号附10号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TJFY7T。
法定代表人:唐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潘庆,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术、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与被告潘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1.50万元,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7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0.4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万元,并从2020年5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潘庆系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潘庆称因公司经营事宜,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将500万元借款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至被告潘庆银行账户。2018年11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利率、违约责任等事项;现两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21万元未偿还。原告催要无果。
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庆共同辩称,一、被告潘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是诉争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原告请求被告潘庆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借款本金应为487.50万元。2018年9月21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当日即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2.50万元,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借款金额应为487.50万元。三、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清偿本案借款,原告请求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支付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截止2018年11月21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200万元,且未约定此后的借款利息,从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潘庆、舒晓黎、何晶、潘茜共计向原告支付了402万元,全部借款已经还清,且超过应还金额,超过部分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于借款当日分两笔将借款500万元转账支付至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被告潘庆账户。被告潘庆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利息12.50万元。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通过潘庆、何晶、舒晓黎、潘茜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8年10月12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潘庆向原告还款100万元;2019年1月25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潘庆向原告还款36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潘庆向原告还款120万元;2019年2月3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舒晓黎向原告还款10万元;2019年3月1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潘庆向原告还款80万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20万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10万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5万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10万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10万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何晶向原告还款5万元;2020年3月20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潘茜向原告还款10万元;2020年3月30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潘茜向原告还款80万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潘茜向原告还款6万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还款502万元。此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再向原告还款。
原告向本院举示2018年11月21日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潘庆在2018年9月21日借到***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利息月息2.5%,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每月支付利息。在2018年11月21日潘庆还款300万元,下欠200万元,由潘庆和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如因借款引起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差旅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单位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借款人处空白,并无签名。
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本院裁定,冻结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4000元。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依法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被告潘庆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打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打印件、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费电子发票、保全担保费发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被告提交的被告潘庆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各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借款,偿还原告部分本息后,作为借款单位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请求被告潘庆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潘庆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于借款当日向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利息12.50万元,故本院确认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实际借款487.50万元。原告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2.5%,先息后本,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不违反双方约定,亦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计算,截止2020年5月22日,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025504.70元(详见附表),利息0元。故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以1025504.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对原告主张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截止2018年11月21日出具借条时,被告只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有合同约定,且原告提交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原告诉请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5504.7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起以1025504.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33元,由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0元,由原告***负担3253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4000元,均由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艳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本汶
书 记 员 解 坤
附表:
借款本金(元)
起息日
还款日
计息天数
约定利率(年)
约定计息金额(元)
实际还款金额(元)
是否欠息
抵息后余额(元)
抵充本金(元)
抵充后计息本金(元)
4875000
2018/9/21
2018/10/12
21
30%
85,312.50
100万
否
914687.5
914687.5
3960312.5
3960312.5
2018/10/12
2019/1/25
105
30%
346527.34
36万
否
13472.66
13472.66
3946839.84
3946839.84
2019/1/25
2019/1/29
4
30%
13,156.13
120万
否
1186843.87
1186843.87
2759995.97
2759995.97
2019/1/29
2019/2/3
5
30%
11499.98
10万
否
88500.02
88500.02
2671495.95
2671495.95
2019/2/3
2019/3/1
26
30%
57882.41
80万
否
742117.59
742117.59
1929378.36
1929378.36
2019/3/1
2019/5/31
91
30%
146311.19
20万
否
53688.81
53688.81
1875689.55
1875689.55
2019/5/31
2019/8/2
63
30%
98,473.70
10万
否
0
0
1875689.55
1875689.55
2019/8/2
2019/8/3
0.9765
30%
1,526.30
否
0
0
1875689.55
1875689.55
2019/8/2
2019/8/3
0.0235
24%
-29.39
是
-29.39
0
1875689.55
1875689.55
2019/8/3
2019/8/23
20
24%
-25009.19
是
-25009.19
0
1875689.55
1875689.55
2019/8/23
2019/8/27
4
30%
6,252.30
5万
否
18709.12
18709.12
1856980.43
1856980.43
2019/8/27
2019/10/25
59
30%
91,301.54
10万
否
8698.46
8698.46
1848281.97
1848281.97
2019/10/25
2019/12/20
56
30%
86,253.16
10万
否
13746.84
13746.84
1834535.13
1834535.13
2019/12/20
2020/1/21
32
30%
48,920.94
5万
否
0
0
1834535.13
1834535.13
2020/1/21
2020/1/22
0.70583
30%
1,079.06
否
0
0
1834535.13
1834535.13
2020/1/21
2020/1/22
0.29417
24%
-359.78
是
-359.78
0
1834535.13
1834535.13
2020/1/22
2020/3/20
58
30%
88,669.20
10万
否
10971.02
10971.02
1823564.11
1823564.11
2020/3/20
2020/3/30
10
30%
15,196.37
80万
否
784803.63
784803.63
1038760.48
1038760.48
2020/3/30
2020/5/22
54
30%
46,744.22
6万
否
13255.78
13255.78
1025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