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084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刁利祥。
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附**2-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TJFY7T。
法定代表人:唐丹。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内缴纳。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鲜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