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4465号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瓷厂综合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7600W。
法定代表人:刁利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59号附10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TJFY7T。
法定代表人:唐丹,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已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汇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张长洪
人民陪审员 李兴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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