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952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附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TJFY7T。
法定代表人:唐丹,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洪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徐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