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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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3号楼第3层306-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晚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炜,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长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潘勤荣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