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285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51155,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负担。
审判员何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