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1044号
原告:***,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大洞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大洞源村。
诉讼代表人:蓝培发。
被告:丽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镇水阁路46号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5177062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昌县***大洞源村民委员会、丽水中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丽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