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县香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4执1144号
申请人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厂区。
被执行人河南县香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优干宁镇德日龙。
关于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县香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县香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魏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