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259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中原家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