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6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亢村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6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于2019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
3、2019年4月10日,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426执31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