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卓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48—1号
原告: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卓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神池窑粮库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金元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卓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高素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