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7号办公园区八号楼5层5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23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虽名为《产品供货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河南***公司不仅负责制作,还负责安装,且安装结束后还要提供安装验收报告,这显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点,而符合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的特点,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甲方内蒙古**公司与乙方河南***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河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