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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那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666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那生。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那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2日诉至本院。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