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2666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亢村镇产业集聚区中原家居产业园-标识园区9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那生。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那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2日诉至本院。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