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渊明商贸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1720号
原告:九江渊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新城村二组(大王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0768818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854302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渊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九江渊明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渊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婕
书记员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