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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7274号
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丽景民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站东区199号。
负责人:侯佩。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内a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