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97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元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祥。
原告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13598.65元),由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诉讼费用按减少后的金额计算退还。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48.6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