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971号
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15号-5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754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8543021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47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747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