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4民初3458号
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74号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015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2023年11月21日,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九江巨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