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351号
原告:***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J7ME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四局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85430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