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3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杜南部县蜀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春,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做冻结处理,因金额过小未做扣划,无车辆信息,无证券股票,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5、本院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788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788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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