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现住延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现住延安市宝。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张建春。
    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1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8年11月22日起算至工程劳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32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
执 行 员  刘生龙
执 行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