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25民初6072号
 
     原告***,男,汉族,于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起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1017
    被告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春,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忠利,男,汉族,于1986年9月4日出生,住吴起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承揽了位于定边县XX镇XX公路六标的建筑工程,因工程业务需要雇佣原告拉运砖块、混凝土等共计产生运费26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给付原告6000元运费,对于剩余的运费被告承诺于当年的5月份付清,付款时多支付原告1000元。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2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说欠其21000元运费属实,就是现在没有钱偿还,要求延期付款。
庭审查明:2018年,被告承揽了位于定边县XX镇XX公路的部分工程,因工程业务需要雇佣原告拉运砖块、混凝土等,后经双方核算,共计产生运费26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支付原告运费6000元,剩余的运费20000元和被告承诺在5月份付款时多付的1000元,共计21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欠据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金达公司欠其运费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运费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承诺多付的1000元,系双方自行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南部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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