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2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
原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威远县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206711406L。
法定代表人:程柏林。
被告:内江中天润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5HT004K。
法定代表人:靳方禹。
被告:***,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发祥与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内江中天润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发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