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程柏林。

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2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6178.39元及利息、赔偿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48000.00元。

本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腾远管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6178.39元及利息、赔偿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4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