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6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程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星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星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德阳市罗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的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公司从2015年起就未在住所地办公。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星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安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并报院长批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并报院长批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本金为15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皓
人民陪审员 孟 洁
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伟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