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03民初2291号
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建设局、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海涛
书记员 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