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升智能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7号136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17层1号、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谈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升智能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升智能化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王娟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海忠
书记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