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万达、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川3201民初32号
原告:杨万达,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裴泰,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双兴大道1号电子科大科技园D区25栋4楼。
法定代表人:刘应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冰冰,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郭俊明,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杨万达与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原告杨万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计算费用640868.35元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35514.78元(资金占用利息以3.85%利率自2020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合法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4000元。3、保全费3902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7日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在马尔康项目中的夜景照明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相关工程。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及业主方进行了相关验收,并于2020年5月进行了结算审核。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20日数次向原告付款共计150余万元,剩余工程款640868.35元未进行清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收到调解书后,原告杨万达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被告在银行账户解除保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光之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80000元给原告杨万达,原告杨万达收到280000元后,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原告杨万达进行开票,被告收到原告杨万达开具的四川光之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560000元普通发票3日内,通过四川光之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杨万达转账280000元,同时直接转账20000元至原告杨万达个人账户,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580000元;
二、若因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配合导致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在原告杨万达催告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日后,原告杨万达即可以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若因原告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则相应的责任由原告杨万达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3902元、律师费24000元自愿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芸
审 判 员 杨   青
人民陪审员 蔡   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 晓 娟
书 记 员 罗尔吾然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