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265号
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REJD2G。
法定代表人:周永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17层1号、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177591。
法定代表人:刘应翔。
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