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郎筑新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043号
原告:甘肃郎筑新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甘肃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楼**。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甘肃郎筑新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郎筑新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洪     亮
人民陪审员 关爱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