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35号

原告: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杨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安,四川英特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棕树湾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武攀。

原告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天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衡 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