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108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2号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武,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元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升元建筑归还***履约保证金21000元。事实与理由:***与升元建筑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因2019年初疫情大规模的爆发导致店铺无法正常经营于2019年5月10日归还,详情已在前二次判决书中详细体现,(2020)闽0123民初1689号和(2020)闽01民初6941号两次判决中。签订合同第十条清楚写到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各自承担损失。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后无条件搬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已于2021年4月20日前付清拖欠的房租。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定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一般可以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地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决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责任。本次疫情就是不可抗力,权威部门已经认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减铁伟在2020年7月10日答记者问时说: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免除责任。种种证据都明确的体现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合同的第十条,清楚写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那终止合同归还***的履约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为维护***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对升元建筑提起诉讼,要求升元建筑返还履约保证金2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与(2021)闽0123民初61号的当事人、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故,依法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茹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