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270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坤、关苏静,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嵩县城。
负责人:冯琪。
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黄新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男,回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宏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