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024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垫付工资及工程款14915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证劵、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在有关机关办理了查封手续,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