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洪,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李德明、第三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卞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敏

书 记 员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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