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43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惠宇,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洪,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李德明、第三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卞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敏
书 记 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