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11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川,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园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