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11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
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罗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红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姜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