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9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本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俊轩,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