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9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本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俊轩,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庐江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