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光新,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稳,***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闫光新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光新申请再审称:案涉电线杆的管理人是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电线杆损坏时,该公司没有及时更换修复,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造成闫光新损害的主要责任是该公司,原审判决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不当;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为完全护理依赖,需终身护理,原判只支持一个人的护理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2013年11月4日判决,闫光新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判决已执行完毕。**新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且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驳回闫光新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鉴于闫光新在取回支撑损坏的电信电线杆时,未听从现场维修施工人员的劝阻,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其自身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维修施工人员在进行现场施工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电信电线杆四周未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对闫光新虽有劝阻行为,亦不能完全免除该公司应承担的管理之责。据此判决合肥金光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提出需两人护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判对护理费计算亦无不当。闫光新申请再审提交的河南省修武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和收费收据,系二审判决以后发生,可另诉解决,不属于再审新证据。
综上,闫光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光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