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98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邹巧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