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首钜商业而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许明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首钜商业而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细柳路首创奥莱特斯**v>
法定代表人:冯瑜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首钜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海美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23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筱滢
审判员  李美红
审判员  杨晓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佳欣